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巩某、韩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甘1026民初1717号
原告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巩某、韩某、宁县中村镇中村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晓巍
书记员 杨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