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1027执681号
本院执行的(2018)甘1027民初1097号甘肃科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段雄斐、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由段雄斐支付甘肃科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70638元,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段雄斐负担案件受理费585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段雄斐下落不明,已函请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其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执行本案,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镇原县裕峰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有未结工程款,但该工程款由政府财政拨付,至今未拨付,已向镇原县裕峰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甘MBJ985号林肯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甘肃科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要求执行,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将上述执行经过及结果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甘肃科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甘肃科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段雄斐、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益恺
审判员 朱世源
审判员 王继彬
书记员 姜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