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022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又名徐博),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
被执行人: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会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甘102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48640元,并由***负担案件受理费503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一直联系不上,本院依法向***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因***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及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同时对***采取了悬赏、临控措施。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及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无房。随后我院执行工作人员赴***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及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为本院已经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而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及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具有还款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1022执恢75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军宏
审判员  杨 奎
审判员  张真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