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22执异10号
执行异议人(案外人):庆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会江,该公司董事长。
原案申请人:汤凤英,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农民。
原案被执行人:赵培程,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城镇居民。
原案被执行人:**(系赵培程前妻),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住本村。
本院在执行汤凤英与赵培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异议人庆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认为本院执行行为错误,请求停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2)甘1022执异3号执行裁定,异议人不服申请复议。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甘10执复29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2022)甘102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发回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庆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汤凤英与赵培程、**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环县人民法院划拨的工程款系异议人应得的工程款,且案涉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债权相比有优先性和排他性;另,赵培程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已被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应将赵培程相关犯罪线索移送。现请求依法裁定停止执行(2019)甘1022执1659号之七执行裁定书与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本院查明:汤凤英与赵培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甘1022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汤凤英申请执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院对赵培程名下财产状况予以查询并实施了相应的执行措施。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19)甘1022执1659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赵培程以庆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环县中医医院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的未结工程款779726元。并于同日,向环县中医医院送达(2019)甘1022执1659号之七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要求环县中医医院协助划拨前述款项。协助执行过程中因环县中医医院称,该工程尚未决算,环县中医医院已超支85%的工程款,划拨执行未果,致本案协助执行目的未能实现,案件当前仍处于执行阶段。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培程未能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义务,该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执行措施,同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赵培程的可期待债权实施执行措施,该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赵培程是否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上,执行异议人提出环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执行异议人庆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雷       晓
审判员 王艳人民陪审员何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辛   春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