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榆商民四初字第234号
原告山西远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中都**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艳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丽艳,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席红军,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辰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号民营大厦**室室。
法定代表人白晓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飞,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榆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远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辰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辰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远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辰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3015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共计3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吉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