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执14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2071民初26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房屋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仲恒鉴字[2020]SW0214)记载内容对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商铺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并修缮至符合其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附件四《住宅质量保证书标准》,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鉴定费2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并到涉案商铺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000元,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二、在本院组织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11日达成一致意见,由本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维修方案并评估造价,被执行人支付出具修复方案以及评估造价的相关费用后解决纠纷。现本案处于评估鉴定期间,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2071执14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上述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罗晓冰
执行员 李志建
执行员 林 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颖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