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执保564号
申请人: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
法定代表人:康希。
委托代理人:冯然,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兴仁县振兴煤矿,住所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南州兴仁县潘家庄镇鸡场坪村。
法定代表人:戴明焕。
申请人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兴仁县振兴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兴仁县振兴煤矿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2003783901111001517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兴仁县振兴煤矿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李 慧
代理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