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2号
申请人: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
法定代表人:康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然,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鹤壁市日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第十煤矿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秀峰。
申请人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鹤壁市日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鹤壁市日新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615492020430304000008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鹤壁市日新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