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黔西南州兴仁县振兴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304执1148号
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兴仁县振兴煤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兴仁县振兴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兴仁县振兴煤矿已自动履行,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64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法释[2020]21号修改)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