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167号
原告: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康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然,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日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第十煤矿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秀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市日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鹤壁市日新工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鹤壁市日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计169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以上合计3110元,由原告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湘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