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垭关煤矿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118号
申请人: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康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然,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垭关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撒拉溪镇永丰村。
负责人:王先志。
申请人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垭关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垭关煤矿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DM202243030000000011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垭关煤矿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