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力合通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南法执字第17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铁心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卫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超,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琳,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力合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清华信息港研发楼B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依照判决书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等共计人民币48484元,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令,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597.26元,扣除执行费73.26元,余款人民币11524元转付申请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部门无登记财产。本院已向申请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17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岳峰
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
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