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中科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爱的小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袁飞、***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805号之二
原告:南京中科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东大路2号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A座207、210、211、212室。
法定代表人:许南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爱的小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1号晨光1865创意园E8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陆新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袁飞,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原告南京中科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爱的小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袁飞、***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南京中科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中科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中科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中科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谢慧岚
审判员 柯胥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周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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