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亚细亚集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雨执字第991号
申请人***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区软件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周红卫,机构代码:78886586-9。
被执行人杭州亚细亚集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29号617室,法定代表人:石飞,机构代码:12345678-9。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29岁,汉族。
***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亚细亚集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依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雨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杭州亚细亚集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价款7,606,552.76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以价款8,106,552.76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欠款付清时以价款7,606,552.76元为基数,均按照月利率1.3%予以计算)及违约金(以价款8,106,552.76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同年8月29日、以价款7606552.76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同年11月7日止均按照年利率8.4%计算);二、被告**对被告杭州亚细亚集创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杭州亚细亚集创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原告***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名下(产权证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的位于杭州**区**公寓*幢第*层房产变卖、拍卖的价款在1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在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抵押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杭州亚细亚集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杭州市**区**公寓*幢第*层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进行查控,并被执行人**名下的杭州市**区**公寓*幢第*层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目前拍卖程序结束,因案件延长期限已届满,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案件延长期限已届满,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雨民初字第2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回立即生效。
执行长 孙 捷
执行员 王旭干
执行员 徐刚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