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802民初1507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回族,湖北省钟祥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祥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
被告:荆门裕龙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原告**与被告***、荆门裕龙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