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裕龙建设有限公司

荆门裕龙建设有限公司与鄂州市众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81民初2125号
原告(反诉被告):荆门裕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陆九渊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7373446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权,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城市宋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鄂州市众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城路、滨湖北路交汇处中源滨湖大厦商住楼15层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04D6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洋,男,1978年8月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荆门裕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鄂州市众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鄂州市众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提起反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荆门裕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鄂州市众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荆门裕龙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鄂州市众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荆门裕龙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鄂州市众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766元,减半收取计138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荆门裕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6978.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鄂州市众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