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8民终5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明龙,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裕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陆九渊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荆门裕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