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7466号
申请人: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塘边村碧云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20724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美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环镇北路97号(营销中心)首层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MTAN2U。
法定代表人:**坤。
被申请人:佛山市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季华六路11号1座1601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X27G4C。
法定代表人:**坤。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美思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美思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28.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美思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28.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70.14元,由申请人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