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2687号
原告: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芳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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