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2687号 原告: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芳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