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公路管理局石城分局

某某、某某等与赣州市公路管理局石城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35民初440号
原告***,女,1957年2月15日生,汉族,务农,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现住石城县。
原告***,女,1983年11月21日生,汉族,务工,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现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原告**秀女儿。
原告***,男,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务工,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现住赣州市章贡区。系原告***儿子。
原告温玉书,男,1988年6月10日生,汉族,务工,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现住石城县。系原告***儿子。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男,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41064574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石城分局,地址: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0110503447。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石城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玉书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玉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玉书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