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初3318号
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孙慧祥,总经理。
被告:吉林市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王尔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维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