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3执保127号
申请保全人:***,住长春市。
被保全人:吉林市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吉林市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案号为(2023)吉0193民初257号,民事案件承办人为***。
保全案件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移送后,已冻结吉林市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处,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
现已部分保全,对本保全案件做结案处理,保全实施文书及保全风险告知书随本通知书一并移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