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民初2100号
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