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11民初2203号
原告:吉林市隆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二道沟村三社。
被告:吉林市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世纪广场世纪路二号楼1号网点。
原告吉林市隆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隆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隆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市隆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