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灿科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金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7民初15911号
原告:南宁市灿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安吉大道安园东路安吉新城1栋1号门面。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金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62号3栋2单元101号房。
原告南宁市灿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金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灿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宁市灿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