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美凯电气有限公司诉广西金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民初9251号之一
原告:广西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永宁村12队29-1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庞美平,董事长。
被告:广西金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62号3栋2单元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凌志。
原告广西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金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广西南***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2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广西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惠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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