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4执192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大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东站路豪庭世家2幢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康市超越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华夏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X096799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大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超越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永康市超越气体有限公司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永康市超越气体有限公司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