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大铭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大铭建设有限公司、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84执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大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永康市世贸中心北一906室,组织机构代码:57058449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藻塘工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71765553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大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4民初816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大铭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847000元;本案受理费14788元,由被执行人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01月0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01月0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藻塘村横地块的不动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发现被执行人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有浙G×××××号汽车一辆,并于2018年1月23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发现被执行人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784执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日红
审判员俞小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楼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