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远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乌海市阳光某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303民初92号 原告:河南远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80号华城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阳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赛罕乌素生态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河南远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阳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2023年1月7日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 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远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姚 智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