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

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银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执11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程程。
被执行人:河南银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银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611执1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张晨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