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

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与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等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3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经四路东寨子村北工业园区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阿勒泰市团结2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治军,该市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住所地阿勒泰市团结2路。
负责人:李英韬,该单位副书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勒泰市康启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文化路5区101号3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阿勒泰市三实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文化路4区110栋。
法定代表人:杨光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阿勒泰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解放路四区3-1幢。
法定代表人:张继承,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新疆泰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东风路4区173栋。
原审被告: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十五小区北一路143-A号。
原审被告:黄安明,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鑫海公司上诉称,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指导监督公、检、法的工作,对法院的巨大影响力不可否认。且其在本案中始终将己方置于领导者、行政管理者的位置,必将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改变地区管辖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
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阿勒泰市康启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市三实市政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泰峰机械有限公司、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安明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就本案而言,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及阿勒泰市康启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为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四名被告住所地均在阿勒泰市,故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鑫海公司认为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与法院存在指导、监督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提出改变管辖的意见不属于管辖权异议解决的范畴。综上,鑫海公司要求移送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但对案件受理费未作出处理,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交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  晓  霞
审判员 李    萍
审判员 卡毕拉塔依尔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