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4301民初761号
原告: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阿勒泰市团结2路26号。
负责人:张治军,系该市市长。
原告: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住所地阿勒泰市团结2路。
负责人:李英韬,系该单位副书记。
原告:阿勒泰市康启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文化路5区101号三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李辉,系该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米裕丰,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湖,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经四路东寨子村北工业园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苏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勒泰市三实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文化路4区110栋。
法定代表人:杨光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勒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解放路4区3-1栋。
法定代表人:张继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鸣,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东风路4区173栋。
法定代表人:张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帆,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十五小区北一路143-A号。
法定代表人:陆道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龙江,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被告:黄安明,男,汉族,1965年11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
本院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阿勒泰市康启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阿勒泰市三实市政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市三实市政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安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原告中共阿勒泰市政法委员会与法院之间存在指导督促的关系,由阿勒泰市法院审理不可能公平公正,更容易成为滋养司法腐败的温床”“因此要求改变地区管辖,或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审。
经审理查明,本案为损害赔偿纠纷。本案涉及的边境区域实施二道铁丝网建设项目在阿勒泰管辖区域(侵权行为地),另几名被告住所地也在阿勒泰管辖区域,故本院对该案由管辖权。被告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主观想象认为阿勒泰市法院在审理该案可能存在不公平、不公正,而要求变更管辖权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刻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建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