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

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等与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阿勒泰市三实市政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4301民初761号之一

原告: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阿勒泰市团结2路26号。

负责人:张治军,系该市市长。

原告: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住所地阿勒泰市团结2路。

负责人:李英韬,系该单位副书记。

原告:阿勒泰市康启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文化路5区101号三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李辉,系该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米裕丰,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湖,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经四路东寨子村北工业园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苏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勒泰市三实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文化路4区110栋。

法定代表人:杨光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勒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解放路4区3-1栋。

法定代表人:张继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鸣,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东风路4区173栋。

法定代表人:张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帆,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十五小区北一路143-A号。

法定代表人:陆道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龙江,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被告:黄安明,男,汉族,1965年11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

原告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阿勒泰市康启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阿勒泰市三实市政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市三实市政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安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9月20日立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阿勒泰市康启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阿勒泰市康启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阿勒泰市康启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阿勒泰

市人民政府、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阿勒泰市康启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阿斯哈尔叶尔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