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硕生物医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华硕生物医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广东中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6财保229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1财保229号

申请保全人广州**生物医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软件路11号3楼306房。

法定代表人涂永流。

委托代理人林鉴波,系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被保全人***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金泰路398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广州**生物医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广州**生物医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4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广州**生物医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人民币14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广州**生物医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价值14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曼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