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提 供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状 况 通 知 书
(2021)辽0114执33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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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你单位申请本院执行与沈阳格泰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通知你/你单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沈阳格泰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
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沈阳格泰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特此通知。
执行员 肖之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蔡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