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格泰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格泰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114执3392-4号
沈阳格泰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义务。
执行员  肖之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蔡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