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格泰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格泰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114执5105-1号
沈阳格泰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顾长杰劳动争议一案,沈阳市于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顾长杰于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19260.77元及利息。
(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3)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申请执行费。
特此通知。审判员:车忠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