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辖终2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6号华瀚科技工业园2号厂房218A。
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16号甲。
法定代表人:崔健。
上诉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1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采购订单》与《货款结算协议》均存在管辖约定,约定“发生争议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焦点问题即本案争议应适用那一份协议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2018年11月1日签订的《货款结算协议》签订在后,约定被告住所地已发生变更,视为双方对《采购订单》中管辖协议作出变更,合法有效,应予适用本案争议。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