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2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16号甲。
法定代表人:崔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昔锦涛,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本院受理申请人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0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待履行金额为1273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各类银行存款不足额已做冻结,无证券股票保险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车辆查询×××已过户无法查封。本院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认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不宜处置。除此之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2执1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相逢
审判员  翟光辉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康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