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义商初字第2658号
原告:杭州深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丹溪一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
原告杭州深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丹溪一区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杭州深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深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由原告杭州深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陆笑笑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