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众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科技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中帕出租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19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大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307号501室-1。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中帕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41号18栋1层。
法定代表人:马依尔江,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上海大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中帕出租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中帕出租车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大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中帕出租车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30297.3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中帕出租车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中帕出租车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中帕出租车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中帕出租车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无理财性质保险、无房产、无土地信息、无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中帕出租车有限公司名下×××号力帆牌车辆,本院已查封车辆手续,因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3、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中帕出租车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中帕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依尔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中帕出租车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中帕出租车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大众科技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上海大众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中帕出租车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30297.3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中帕出租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对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中帕出租车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大众科技有限公司,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学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