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杭州天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俊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6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天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德胜路289号4幢。
法定代表人:余文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海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俊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葛中路2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天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俊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6民初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天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南京俊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损失15454元及律师代理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天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天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天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上诉人杭州天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