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盈通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盈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盈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盈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盈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3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浙杭执裁字第14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杭州盈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山区义桥镇湘南村义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山区党湾镇大西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盈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裁字第00063号裁决。该裁决生效后,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杭州盈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在审查过程中,杭州盈通科技有限公司以本院已立案受理其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盈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盈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杭州仲裁委员会(2014)**(*)裁字第00063号裁决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鸿
审判员***
审判员*虹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