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802民初2990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对原告***与被告许武芝、吉安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7)赣0802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判决书正文第六页第一行中“一、被告吉安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武芝连带赔偿原告***���项损失共计118906.67元,品除已支付的41415.64元,尚应支付77491.03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补正为“被告吉安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武芝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8906.67元,品除已支付的39115.64元,尚应支付79791.03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审 判 长  杨子江
人民陪审员  肖恩蓉
人民陪审员  肖仕龙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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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黄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