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91民初1059号之一
原告:河北东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77号嘉禾鑫岭大厦十七层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MA07QD115R。
法定代表人:龚德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系河北十力(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英华大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6958708616。
法定代表人:张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河北东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河北东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东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东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原告河北东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石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露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