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3民初1368号
原告:霍秀书,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住邢台市景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冀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英华大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6958708616。
法定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2:***,男,住邢台县。
原告霍秀书与被告河北冀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霍秀书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秀书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霍秀书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