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畅博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省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吏和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5民初4490号之二
原告:湖北畅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应城市北美城市花园10栋二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吏和月,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湖北畅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吏和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畅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省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畅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省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畅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省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廖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