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709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老桥村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姣,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省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做出(2019)鄂0111财保1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湖北省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90000元或者查封被告湖北省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现原告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北省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解除对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省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的冻结及对被告湖北省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庆九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