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5民初44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畅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应城市北美城市花园10栋二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畅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省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吏和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鄂0105民初44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因双方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畅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畅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省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4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廖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