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2民初4120号
原告: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西街766号华隆国际大厦11层1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周,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灏